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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谢*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以其愿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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