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以其愿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罗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国网**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有限公司与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与被告康某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明与被告刘*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李**等与罗**、中华联合财**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胡**、雷曙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涟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