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就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湖**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