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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胡**、雷曙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沈**、雷曙光、益阳市神**沅江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初字第04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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