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沅江**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沅城污费决字(2015)06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非诉执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以双方就执行事项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行非执字第7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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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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