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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姣诉隆回**源局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0日对第三人郑某某、郑某某非法建房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送达给村主任转交第三人。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因此,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郑**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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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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