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郭**等与阮**、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郭**诉被告阮**、马**及第三人魏**、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郭**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郭**以需变更当事人诉讼地位及增加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2.5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王**、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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