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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甲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甲与被告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匡**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陶*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不关心原告,在生活中扯皮、吵架,甚至殴打原告,在子女出生后,不关心子女生活,即使生病期间,也不闻不问、漠不关心。被告婚前欠下赌债,原告替其偿还后,被告仍不思悔改,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去广州打工以抚养子女。原告认为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2、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告婚前在外有赌债的事实;

3、被告出具的保证书3分,拟证明被告不关心原告、不关心女儿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状况与事实不符,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协议所涉债务是因被告母亲生病而产生,并不是非法债务;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从合法性上说,3份保证书均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当时出具保证书是为维持家庭关系的和谐,从保证书内容上看,所涉及的也是一些家庭琐事,没有特别尖锐的矛盾,相反体现了被告对原告的宽容。

根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核认证如下:

本院认为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1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因协议中未写明被告婚前所欠系何种债务,虽能认定被告婚前负债属实,但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系赌债,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该保证书由被告书写并签名,所涉内容均为夫妻日常生活,但不足证明被告不关心妻子、不关爱女儿,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丁*甲与被告陶*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丁*丙。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原告家中,初时感情尚可,后因性格磨合、家庭开支以及孩子育养等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均以保证书形式向原告承认错误并承诺悔改。2015年7月30日(农历六月十五日),双方矛盾激化,被告搬离原告住所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2015年,被告陶*在原告丁*甲生日时打款1000元给其购买生日礼物,并在过节时给原告父母、女儿送去了过节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正值二十出头的最好年纪,两人迅速相恋并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有着十分真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共同育有一女,家庭美满幸福。双方虽因性格磨合、家庭开支以及女儿育养等经常发生争吵,但被告均能坦诚面对错误并承诺悔改,其书写的保证书不仅体现了改正的决心,也表达了他对妻子、女儿的关爱以及对幸福家庭的珍惜,在婚姻生活中,即使被告经济拮据,也不忘在原告生日时有所表示。双方现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被告年纪较轻,心智还不够成熟,在家庭责任承担上稍显乏力,加之双方在矛盾激化后开始分居,未能妥善沟通,坦诚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被告今后积极主动关心原告、关爱女儿,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原告也多多理解被告在创业期的工作困难,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关心,以长辈和孩子的利益为重,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丁*甲与被告陶*离婚;

驳回原告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甲与被告陶*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东区支行交通分理处驻株洲**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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