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阳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吕**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向上诉人岳阳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在2014年9月26日前到指定银行交纳上诉费21999元。上诉人岳阳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