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前诉被告杨**、杨福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前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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