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智、贺X华、黄X、李X、申X、唐X、杨X与被告**限公司、蒋X、文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2日原告贺X智、贺X华、黄X、李X、申X、唐X、杨X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后于2014年3月21日又续签订一份延期协议。在延期协议第五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该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可选择第(2)种方式即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民间金融分会提起仲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该借款发生争议提出了解决方案并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贺X智、贺X华、黄X、李X、申X、唐X、杨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