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以与被告金**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湘**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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