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曹**、王*、李**、李**与被告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曹**、王*、李**、李**与被告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查明石**系溆浦**钢材店的实际经营者,溆浦**钢材店经工商注册登记,石**不是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曹**、王*、李**、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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