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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易*与被告李*于1987年相识,××××年××月××日生育长子易*,1990年生育次子易斌,××××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4月11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易*的离婚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二十余年,且生育了两个小孩,建立了稳定的家庭,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易*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易*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易*与被上诉人李*因感情不和自2005年起即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诉人易*已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准予上诉人易*与被上诉人李*离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答辩称:自从2003年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上诉人易*即外出承包工程,很少回家,不管被上诉人李*和小孩。2014年正月上诉人易*外出后至今都没有回过家。家里的房子是被上诉人李*独自建起来的,建房的钱也是被上诉人李*自己出的。如果要离婚,房子必须归两个儿子所有,上诉人易*在工地上赚的100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否则,被上诉人李*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与被上诉人李*共同生活长达二十余年,且生育了两个小孩,建立了稳定的家庭,虽然自2003年起双方聚少离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上诉人易*尚不能举证证明其与被上诉人李*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易*的离婚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易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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