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黄*与陶某某、朱某某、陶某甲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黄*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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