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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和因与被上诉人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5)溆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和及其委托代理人舒*、被上诉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戴龙*2014年10月4日下午通过电话联系李*和,双方约定由戴龙*锯伐位于岗东乡芭蕉村廖家冲一处小面积松木。2014年10月5日上午,戴龙*在锯松木时,被锯断后的松木压伤右前臂,戴龙*随即到岗东乡卫生院治疗二天。于2014年10月8日到溆浦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中段骨折,并于2014年10月17日进行右桡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l5年2月2日戴龙*的伤情经怀化市正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5000元、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后双方协商未果,戴龙*诉至法院,要求李*和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李*和提供的证据,本案提供劳务的人系戴**,接受劳务的人即劳务成果的享有者系奉光稳,李*和系受奉光稳的委托与戴**联系洽谈锯木一事,奉光稳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5)溆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元,退回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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