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株洲**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原告朱**诉被告株洲市金龙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株洲市金龙大酒店于2015年5月28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被告主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株洲市芦淞区,故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株洲**酒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株洲**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