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佳**限公司、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56元,减半收取17928元,由张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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