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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成时、刘*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时、刘*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书记员欧**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时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刘*华及其辩护人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年底,被告人刘**在株洲市桐梓坪安置小区工地联系到一笔外墙刮砂材料业务,因刘**对外墙刮砂业务不熟,其联系被告人成时对该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于2014年3月19日由刘**与施工方签订了外墙刮砂材料的购销协议,约定由刘**向施工方供应华润品牌涂料。被告人成时、刘**两人商议用价格较低的涂料冒充华润品牌涂料配送给施工单位,可以从中赚取更高的利润。之后,由成时联系佛山**有限公司采购了570桶没有贴商标标识的托尼牌质感涂料,成时再从当时其所在的湖南**程公司取出验收用的华润涂料商标标识模板,在长沙南湖建材市场一家复印店花700余元要复印店老板汤*按模板制作了1600多张假的华润牌F56型外墙砂壁质感涂料商标标识。2014年4月15日7时许,佛山**有限公司按成时的要求将涂料托运至株洲,刘**、成时将货运司机带至株洲**丰村路段卸货,其二人再将假的华润牌F56型外墙砂壁质感涂料商标标识粘贴到佛山**有限公司发送来的涂料桶上,因粘贴速度较慢,刘**又叫来郭**、郭**、柳**帮忙,当刘**等人将假华润涂料商标标识贴完,将涂料桶搬上刘**叫来的货车准备送往施工工地时,株洲**龙分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查扣了该570桶涂料。经湖南省湘知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涉案涂料桶上印制的“华润漆”商标与广东**限公司第1971162号注册商标相同。经株洲市**证中心鉴定,该570桶假冒的华润品牌涂料价格为1539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时、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佛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中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托*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使用说明、送货单、托*牌质感涂料商标识、外墙刮砂漆工程材料购销协议、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关于认定华*漆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华*漆商标标识、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时、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时、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时、刘**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被告人成时、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成时、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成时、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成时、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成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二、被告人刘*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570桶涂料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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