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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炎山与购宝乐商业(湖**限公司旺和超市第二十七连锁店、湖南万**有限公司美林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绿地物**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李**于2015年2月11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郑**应于2015年2月18日前缴纳诉讼费13015元,但原告郑**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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