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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