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东**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东阳光**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宜昌东**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东**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昌东**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宜昌**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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