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夏晚连与隆回县人民政府及杨**土地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夏**诉被告隆回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建房用地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杨**、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夏**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