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夏**诉被告隆回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建房用地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杨**、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夏**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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