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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不服被告益阳市**管理处、第三人益阳**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不服被告益阳市**管理处、第三人益阳**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郭**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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