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胡**、雷曙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庞**、雷曙光、益阳市神**沅江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2015)岳*初字第04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胡**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15年11月4日之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但上诉人胡**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用免交、减交或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