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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行非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沅江**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沅城污费决字(2015)02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执行人沅江市沅江市和天下商务酒店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用水13680立方米,应缴纳污水处理费16416元,被执行人既未按沅城污费通字(2015)02号通知的要求到申请执行人处核对污水处理缴费金额,又没有办理缴费手续。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湘政办发(2015)1号的规定,决定限被执行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所欠城市污水处理费1641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江**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沅江**理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沅城污费决字(2015)02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沅江市沅江市和天下商务酒店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本院缴纳所欠的城市污水处理费16416元。

本案执行费146元,由被执行人沅江市沅江市和天下商务酒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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