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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肖*、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民诉被告肖*、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原告高*民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2650元,但原告高*民未按本院的缴费通知书缴纳该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送达缴费通知书后,原告高**未根据缴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缴纳诉讼费用,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高**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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