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湖南省分行诉被告陶**、万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湖南省分行于2015年11月2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交通**湖南省分行应于2015年11月9日缴纳诉讼费2635元,但原告交通**湖南省分行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湖南省分行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