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郴州金**限公司、汝城县马桥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李*源诉被告郴州金**限公司、汝城县马桥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8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李*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郴州金**限公司、汝城县马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郴州金**限公司、汝城县马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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