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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第三人曹锦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李**、第三人曹锦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黄**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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