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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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