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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作银行与吴*、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作银行诉被告吴*、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作银行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作银行撤回对被告吴*、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565元,由原告长沙**作银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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