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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滩洞二矿与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兴**滩洞二矿因与被上诉人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兴**滩洞二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已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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