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大桥诉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大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大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0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920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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