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杂公司与被告浏阳**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杂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汝**杂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杂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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