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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长沙新**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2月21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132元,但原告长沙新**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新**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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