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原告廖*清诉被告廖**物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清于2016年3月17日以本案所争议的土地需先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确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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