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了原告段*华诉被告冯平凡、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华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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