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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代理人黄*、被告马*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7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马*乙。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由于婚前缺乏细致了解,更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睦。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几天几夜不回家。被告不仅对原告及女儿漠不关心,有时还恶语相加、动手打人,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原、被告从2014年12月分居至今。婚生女马*乙一直由原告家人照管,其成长费用基本由原告负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马*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马*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被告十分关心女儿,经常为孩子购买奶粉、尿不湿。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坚决要求直接抚养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4日生女马*乙,现年1周岁。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1份、原、被告婚生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合法婚姻,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关于女儿的抚养,因系离婚诉讼的牵连之诉,故一并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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