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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许**与杨*、中国平安财**市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徐**、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市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康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徐**、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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