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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与被告广州铁**衡阳车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广州铁**衡阳车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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