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30元,减半收取70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15元,由原告长沙**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