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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限公司与湖南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天鸿商贸有限**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新天鸿**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新天鸿**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新天鸿**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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