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集团与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集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集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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