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界**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850元,两项共计2000元,由原告张家**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