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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份有限公司与钟*、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王*、钟香桃、向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向佐*已经死亡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向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向佐*的起诉的申请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界**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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