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罗**、罗文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5元,撤诉减半收取491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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