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双梅与被告湖**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双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双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双梅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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