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黄**、**大学、侯**、湖南省博**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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