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谭*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易*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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