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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